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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细则实施:律师称“房中房”租不得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8日作者:都市时报

     [提要]租房从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对房屋租赁的范围和条件、租赁合同备案、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当事双方的房屋租赁行为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将面临限期改正或罚款的风险。

  租房从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对房屋租赁的范围和条件、租赁合同备案、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当事双方的房屋租赁行为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将面临限期改正或罚款的风险。

  尽管已严令禁止房中房改造,但林先生还是将他的房屋“巧妙”地间隔成了五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现在都变成了“出租房”;每间房面积虽小,但吸引了不少租客。而且,经过这样一番改造,房屋租金也从原来的2000元/月飙升到了5000元/月,让林先生喜笑颜开。问题是这样的房屋改造后,涉及到不少电线和水管的铺设变动,漏水等事故常常发生。同时,在《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正式执行后,林先生会引来一系列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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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


  在新规中,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均居住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若违反此规定,将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属于违法建筑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同样不得出租。若违反此规定,将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建议:与朋友合租“减负”


  需要租赁小户型物业,最好租赁正规的单间或一房一厅物业,预算不多的人士也可考虑与朋友合租两房或三房等面积大一点的物业,以减轻租金负担。

  出租人方面,租赁房屋须在租赁合同订立那天起,30日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转租房屋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租房双方


 

都应该注意啥?


  租金收取: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并不得在合同期内单方面随意调高租金水平。

  房屋交付: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返还:房屋租赁期届满,未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房屋返还时,应当符合租赁当事人约定或者房屋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不符合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也可以自行恢复,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房屋出售: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3个月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